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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关于印发《奇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奇财农〔2016〕34 号)

2016-10-10 21:27: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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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奇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奇财农〔201634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县农业机械化进程,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奇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奇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926 

附件:

 奇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由财政部门、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与农机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财政部门的职责是会同农机管理部门编制、下达资金计划,及时拨付、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农机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组织、指导、监督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建立补贴信息档案,开展年终总结和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农民受益的原则。

   (一)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二)公平,指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和组织都有享受补贴的平等权利。

   (三)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范围、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政策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乡、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机具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县年度补贴范围内,且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铭牌必须符合自治区农机局《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示的通知》要求,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内容要求字迹清晰、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严禁采用手写方式进行标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得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照2016年度“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总体要求,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可对本县重点推广的机具给予州县累加补贴,补贴率和补贴额自行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州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和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补贴实施方案报州财政农机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补贴资金的净结余,要向州财政农机部门上报结转申请,将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章 补贴机具的报名申请、资格审查、核实验收及资金兑付

    第 各乡镇按照县年度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认真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审批、核实、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坚持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农机管理站要常年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报名工作,所有农牧民都享有报名的同等权力。补贴对象在完成购机30日内,凭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向乡镇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 补贴对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审批表》、购机发票等材料及所购买的机具按时到县指定地进行机具初验,由县市场办、监理站、补贴办为补贴对象开展验货、核查、登记、挂牌、收集铭牌照片等全程服务,完成补贴农户及补贴机具的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机领导任副组长,村委会、农机站、财政所或纪检人员组成的核实领导小组,认真逐台核实补贴机具,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逐机逐台核实补贴机具。做到“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且要对已核实过的补贴的机具做到动态监管,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及农机部门,取消或追回补贴资金。乡镇在核实过程中要对补贴机具进行喷字喷号,除动力机械外,要对其他所有机具打印钢号,并进行人机合照的人机信息采集。

    第十 核实验收后,县农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通过“一卡通”形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保证购置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乡镇财政部门要发挥就地就近的监管优势,及时与农机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落实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农机具经销企业的规范与管理,并督促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为购机者及时提供技术、培训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八条 要严防骗补、套补等现象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补贴机具因质量纠纷等原因发生退货,应及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让转卖,确需转让转卖的须经乡镇审核,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批准。违反此规定的三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奇台县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