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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惠民政策

2018-01-21 02:03:50 来源:碧流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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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其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大病保险对合规医疗费用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采取分段支付,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不缴费。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赔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

自治区确定的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7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45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鼓励长期缴费,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城乡居民,每增加缴费1年,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的基础性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

对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贴。

自治区确定的对16-59周岁参加城镇居民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各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同时鼓励多缴费,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补助不低于5元,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死亡的参保城乡居民给予丧葬补助。

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400元,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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