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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养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规定

2018-01-05 19:04:34 来源:奇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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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养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由派出所、物业公司、社区协同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 辖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 辖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派出所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居民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幼儿园、广场、庭院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游乐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八)居民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住宅区内

第七条 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病液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下属兽医院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汊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饲养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由派出所、物业公司、社区协同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 辖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 辖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派出所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居民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幼儿园、广场、庭院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游乐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八)居民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住宅区内

第七条 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病液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下属兽医院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汊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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