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庄子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三个庄子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深入推进“两清、两美、一绿”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奇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两清、两美、一绿”工作、我镇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我镇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2.相关规划。依据《奇台县城发展总规(2016-2030年)》《奇台县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奇台县水源保护区规划》和《三个庄子镇十三五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方案》等规定。
3.相关术语和定义。
畜禽: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畜禽禁养区:指镇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3000只以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三、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鼓励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3.各村委会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在限期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取缔。
4.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
(二)在限养区内:
1.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加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工作,污染物处理必须达标排放或无害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实行减量提质工程,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养殖过密的村要引导疏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应引导群众或企业在适养区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4.临近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设在禁止建设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向,场界与禁止养殖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场界与饮用水厂取水口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5.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通过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才能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金。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大力推广适度规模的生态健康养殖,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科学选址规划,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当遵守国家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我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整顿或关停。
四、区域划定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500米至1000米以内区域。
(2)在集镇规划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外扩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机电井、灌溉区、饮水水源地)、外扩500米至10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4)S303省道、S228省道两侧20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工作步骤
(一)2016年9月20日—10月30日,完成禁养区养殖户搬迁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1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禁养区养殖圈舍现场测绘丈量工作。
(三)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完成与养殖户签订搬迁协议。
(四)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养殖户自行搬迁离开禁养区。
(五)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兑现搬迁补偿费;组织力量拆除各种养殖用房,鼓励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用房;完成档案材料,完成财务审计工作,上报总结。
十三五期间,新建养殖小区选址由国土、规划、畜牧、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在禁养区内选址的养殖场区一律不予审批。
六、工作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城区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美丽青秀·清洁乡村”重要工作内容;是建设良好的城乡风貌,做好“两清、两美、一绿”及打造绿色养殖大县的需要;是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为更好推进该项工作,镇人民政府成立畜禽禁养区搬迁、限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根据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三)明确工作内容。
(四)本实施方案实施后,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转产、搬迁或依法关闭。到2017年底全镇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我镇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严格组织环保验收;畜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
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三个庄子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