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镇整治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各社区居委会:
为消除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规范有序、合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整治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范围、内容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全镇气瓶安全状况,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行为,强化充装、经营液化石油气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气瓶销售和充装实名登记制度,落实回收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工作,消除气瓶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流通有序、责任明确、固定充装、检验规范、按期报废的气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运输、经营、使用企业和用户。
(三)整治内容
通过采取监督执法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措施,集中一个时期,将多年沉积遗留下来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统一回收处理。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对辖区报废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的回收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对气瓶报废销毁和定期检验的强制性要求,将回收的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统一集中送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或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气瓶送充装站产权置换(或托管)。建立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档案,对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标注企业标识、编号。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液化石油气消费者(用户)不准在居民区或地下室长期存放闲置气瓶,不准擅自处理报废气瓶,不准充装使用,主动将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送充装单位或换气站(点)回收。废品收购站不准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奇台镇整治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潘存勇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俊德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勇 副镇长
成 员:杨长锁 镇人大主席
马金龙 镇党委副书记
严斌文 镇武装部长
高建荣 镇党委委员
赵连成 镇副镇长
马艳丽 镇副镇长
刘志勇 镇安监办主任
各社区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办。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勇兼任,潘红艳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落实、总结汇报等工作,推进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各社区结合实际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的催缴回收并建立台帐。
三、整治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1月10日—1月18日)。
1.各社区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走访入户,深入、夜市、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广泛宣传整治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专项整治行动深入人心,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取得群众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重点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引导群众严格遵守气瓶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超期未检、超装和报废气瓶,不使用无电子标签、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签气瓶;引导群众积极配合充装单位做好气瓶实名登记;引导群众到有合法资质的充装站或换气站点换气;引导群众不在居民区或地下室长期存放气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关于规范奇台县液化石油气市场的通告》、《致全县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公开信》发放至各单位各部门。
(二)摸底回收阶段(1月19日—1月31日)。
各乡镇、社区结合实际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报废或闲置气瓶的调查摸底和催缴回收。
(三)整治阶段(2月1日—3月1日)。
1.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点)检查。对未建立气瓶档案,对气瓶未标注电子标签、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上报县安委办。
2.开展换气站(点)和送气人员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由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送气至换气站(点)、换气站(点)至送气员、送气员至用户的制度体系,规范换气站(点)换气行为,规范送气员送气行为。落实气瓶换气站(点)、送气员送气实名登记制,实现全程可追溯;依法查处充装、换气站(点)、送气员、瓶对瓶倒装倒灌、储存经营气瓶等违法行为;依法将报废气瓶及时送气瓶检测站进行破坏销毁,合格气瓶送充装站进行产权置换(或托管)。
3.开展对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的检查。对无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的车辆拉运气瓶、持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的车辆拉运不合格的气瓶和运输车辆无明显危险化学品标志牌、标志灯,未配备合格有效的ABC型灭火器,混装、超装及使用面包车、机动三轮摩托车运输气瓶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对不符合法规和安全技术要求的,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4.开展回收报废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的监督管理。充装站和换气员负责回收报废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抵触、拒绝回收报废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气瓶回收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
5.对固定充装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实行固定充装制度,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或非托管)气瓶。各充装站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可对用户产权气瓶进行产权置换,用出租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合格气瓶,或采用对用户产权气瓶进行托管的方式进行过度。从即日起,凡新增液化石油气消费者(用户)的气瓶一律由充装单位提供,用户交纳押金后使用,不使用时交回液化气站,充装单位扣除气瓶折旧费用后将剩余押金退还用户。
(四)检查总结阶段(3月2日—3月10日)。
各社区组织专项检查,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液化石油气市场依法规范、安全运行。
附件1:气瓶回收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2: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登记表
附件3: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登记表
附件4:气瓶送检和报废处理通知书回执单
附件5:申请气瓶补贴发放确认单
奇台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5日
附件1:
气瓶回收具体实施细则
1、各社区落实人员、交通工具、回收气瓶存储点、宣传气瓶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气瓶回收具体措施,分片区、街道、清理用户家中闲置的气瓶及报废超期的气瓶,监督将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送气瓶充装站进行回收。
2、气瓶充装站负责对回收的报废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逐个登记(附件1报废气瓶登记汇总表,附件2超期未检气瓶登记汇总表),并汇总报镇安监办,统一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气瓶充装单位回收的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逐个核实确认,并对确认数量结果负责。出具气瓶送检和报废处理通知书(附件3)。
3、气瓶充装站带附件1、附件2、附件3正联将回收的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送气瓶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数量核实后,在附件1和附件2上签字。气瓶检验机构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报废气瓶报废销毁后出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通知书》,对超期气瓶检验合格的出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气瓶数量真实性负责。气瓶报废销毁和定期检验费用统一由气瓶充装单位向气瓶检验机构支付。
附件2:
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序号 |
钢印标记 |
气瓶容积 |
最近检验 日期 |
用户姓名及电话 |
用户地址或气瓶来源 |
报废原因(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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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 |
制造标志模糊不清 |
超使用年限 |
机 械 损 伤 |
变形 |
严重腐蚀 |
其它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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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检所核实意见 |
核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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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核实意见 |
核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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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序号 |
制造厂家 |
制造日期 |
钢印标记 |
气瓶容积 |
最近检验 日期 |
用户地址 |
用户姓名及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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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检所核实意见 |
核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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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核实意见 |
核实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气瓶送检和报废处理通知书回执单
副联: 编号:
充装单位:
经现场审核你单位回收报废气瓶 只,回收超期未检气瓶 只。请送昌吉州气瓶检验站报废处理和定期检验。
审核人:
印章
正联: 印章
昌吉州气瓶检验站:
充装单位回收报废气瓶 只,回收超期未检气瓶 只。请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予以报废处理和定期检验。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5:
申请气瓶补贴发放确认单
充装单位:
经审核确认,你单位 月 日送昌吉州气瓶检验站的超期未检气瓶 只,经检验合格 只,检验不合格 只,送报废气瓶 只,报废销毁 只。
确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