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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子女个数不再区分民族

2018-01-26 11:33:14 来源:西北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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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等,成为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辉介绍,《条例》早在2002年11月28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为确保《条例》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衔接,实现新疆社会和谐、各民族平等、区域安全和长治久安,对《条例》及时修正很有必要。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四条”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并新增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不过,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修改前《条例》的其他章节也有包括。

至于生育子女的个数,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同时还规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相比照而言,修改前的《条例》“第十五条”则对汉族与少数民族生育规定进行区分,“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此外,关于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http://www.guancha.cn/local/2017_07_31_420667_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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