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
2010年6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并于2010年6月7日向社会发布实施。本次《条例》修正内容之一是取消了公民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时对子女年龄的限定条件。为落实修正后的《条例》,依法维护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做好《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光荣证》发放对象
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籍为新疆行政区域的家庭,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政策内生育的子女意外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或少数民族家庭现存活两个子女的;
2.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离婚、丧偶者;
3.再婚家庭一方再婚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数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子女的;
4.夫妻生育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将曾生育子女送养他人后,家庭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2.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无法提供合法婚姻证明;
3.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第二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三)其他情况的处理
1.再婚家庭,再婚前双方或一方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所持《光荣证》继续有效;
2.离婚、丧偶者领取《光荣证》后再婚并再生育子女,其子女数已超出《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的应收回《光荣证》;
3.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领取《光荣证》,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双方不再生育子女的,《光荣证》可更换为现家庭夫妻持有。同时在“记事”中注明“更换《光荣证》”及更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