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新修订解读
一、《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 年 7 月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 号公告。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法定婚假3天),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劳动保护法规定产假为 98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孩子增加产假 15 天),增加产假 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断办法”的原侧,对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 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 16 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 10 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 16 周年;
六、新修订《条例》中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均不含国家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如遇国家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假期顺延,执行日期为 2017年 7 月 28 日。截止执行日还未休完相应假期的,可继续休满。截止执行日已休完的不再补休。违法生育的家庭,女方不享受增加的产假,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七、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执行时问2016年I月1日;“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执行时问2017年7月28日。
自治区新修订《条例》政策的宣传,城镇二孩的政策是2016年1月1日实行的,农村三孩是从2017年7月28日实行,简称(城两农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