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各类奖励扶助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60周岁。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发放960元,直到亡故。
(注:2017年新增人员资料必须要有《婚姻状况证明》)
(一)关于再婚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确认
1、再婚家庭中一方终身未生育,另一方生育的子女数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妻双方均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再婚前夫妇双方各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夫妇双方均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3、再婚前一方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再婚后未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一方不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关于一方非农业户口、一方农业户口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申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填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申报表》。
确认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5、农业户口的一方纳入,非农业户口的一方纳入城镇奖励扶助对象。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制度项目户基本条件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岁。
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农牧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注:2017年新增人员资料必须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才纳入;独生子女死亡:2016年1月1日前可以补办、2016年1月1日前不能补办)
四、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48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发放标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26个边境县、贫困县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
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5、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6、离婚、丧偶的,现有两个子女或现有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且年龄在40-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特殊奖励范围;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在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后。从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终身发放扶助金。
六、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奖励金确认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
3、汉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4、少数民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金:
(1)汉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异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2)少数民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异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
七、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条件:
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奖励标准: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注:2017年所有的新申报对象按户籍所在地申报)
九、昌吉州城镇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制度
确认条件:
1、凡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存活子女的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
3、女方年满45-48周岁。
提供材料:符合扶助对象提供独生子女证、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会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
确认对象程序:
1、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上报州计生委;
奖励金发放标准:自治州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40元,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70元,直至49周岁后转国家特别扶助。
十、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政策
(一)加分对象确认条件
凡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2.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
3.报考区内高校的考生,2007年度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加分政策。
4.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二)加分分值
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
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以上加分不实行累计加分,每名考生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三)工作程序
(1)乡镇计生办
1、负责做好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加分政策的宣传工作;
2、督促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资料按时上报。
(2)县(市)人口计生委
1、负责宣传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加分政策;
2、对县市上报的考生《登记表》、《花名册》进行审核;
3、对乡(镇)加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昌吉州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州内高中实施加分政策
(一)确认条件:
1、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的;
2、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
3、.考试当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二)加分办法:
报考州内高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升学总等级值中加0.5个等级值。